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
我公司是牲畜屠宰企业,从事收购活羊,进而宰杀,去头、去蹄、去内脏,然后销售羊肉、羊头、羊内脏、羊皮所得,是否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三、普通发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温变防伪图案由“HNGS”调整为“HNSW”;防伪纸质介质中的“河南国税”标识调整为“河南税务”标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普通发票票样……《河南通用定额发票》二、发票票样:(成品尺寸:175mm×77mm)……《河南出租汽车定额发票》一、发票票样:(成品尺寸:175mm×70mm)。
你好:
请教下,业委会把公共部分出租出去产生的收入,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已缴纳增值税,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用于弥补公共维修金的,那么对于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另外业委会又不属于企业性质的公司,所以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
物业公司代业委会收取的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取得的收入,按业主的性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将公共收益转为公维金,应视同公共收益分配给业主,再由业主缴纳公维金,分别做税务处理。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阿里1688平台用户,每次充值的时候收款款是阿里中国,具体名字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我们消费完成收到的发票是“阿里巴巴(成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发票后面附带了一张阿里巴巴内部的说明,大致意思阿里成都公司委托阿里中国公司代为收款,
请问这样的操作在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是否允许或者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明确规定?我方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为购房人开具不征税发票,待交付时再为购房人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原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收回并红冲?还是说不征税发票相当于收据,不用收回或红冲?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