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的,目前总公司是按照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旗下所设立的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厦门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长期聘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税,还是按照劳务所得扣除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沈阳市是否与辽宁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辽宁省沈阳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通过租赁方式,从容城县自然资源局租赁县城内土地20年,每年缴纳租赁费用,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无土地使用证。请问该租赁来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2003〕20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针对您所述情况,请携带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根据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规定只说未备注的话土地增值税不能抵扣)现我司收到未备注相应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双方不动产买卖合同(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被法院判定无效,法院判决返还财产,已缴纳的税款能否退还?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问:公司与“合作社”合作,采取方式跟与“农户”合作一样,那公司能否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外卖地区代理,和总部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发票为物流辅助服务(配送服务费)和现代服务(服务费),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按哪个应税服务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根据《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退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税发﹝2019﹞76号)规定:“一、办理条件 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社会保险费退费,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的退费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二)属于多缴、误缴、重复缴费等原因产生。(三)申请退费费款已确认入库。(四)其他相关退费政策允许的退费。当期多缴社会保险费能冲抵下一期缴费的,经与缴费人协商同意,可不进行退费。
二、退费流程及资料“退费流程”依照陕财办库〔2019〕25号文件执行,为便利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税务机关与人社、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在退费资料实现电子化流转前可以通过纸质资料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流转。纸质资料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人明细信息表》(见附件2-1、2-2)、《社会保险费退费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人明细信息表》(附件2-1)适用于自主申报缴费单位(除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填报,并作为《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件1)的明细附表;《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人明细信息表》(附件2-2)适用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退费时填报,并作为《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件1)的明细附表。根据需要同时提供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