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中未提及审计报告为必备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要填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吗?所得税季报填写时,没有填报出来风险提示,第2行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为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规定:“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报。”
我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服务,2018年2019年的时候子公司经营效益好,我们就收钱缴税。2020年开始子公司经营效益不好,我们给子公司提供的服务能不能不收钱不做收入不交税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政策解读: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今天去餐馆吃饭,餐馆给我手写了一张发票,他们说没有机打的增值税发票,也不给开这样的发票。我说手写的不能报销,但是他们还是说只能给开手写发票,
发票类型: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发票代码:113001842010
发票号码:06619391
河北省内,在今天为止,开手写发票,符合规定吗?这发票是真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两会后出台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开15万,季度不超45万,可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于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票39万,附加税是应该享受税费减半政策,还是应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免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农民在其他主体的农田里,从事种植业粮食生产方面临时劳务,取得报酬是否不征个税?还是需要扣缴义务人按20%预扣预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的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化养殖需要缴纳环保税,规模化以存栏量作为标准。如果一月份存栏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二月未达到,三月又达到标准,那么申报第一季度环保税的时候应该如何申报?一月三月填写数据,二月填零还是不申报?如果二季度都未达到规模化标准,那么二季度做零申报还是不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