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1 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第12 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做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您好,我司是一家出口企业,5月委托一家代理公司代理贴标签、换箱、出口报关、打塑料厚膜业务,于5月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为免税发票(如下图1),报关行提供境内服务能开具免税发票吗?这张发票是否是合法有效凭证?所得税前是否能合法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如果属于发票开具错误,建议退回重开。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该文件所说的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是按不征税开具发票,还是按免税开具,如果免税,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和“增量房交易申报”,在办理“增量房交易缴税”时缴款失败,可通过“解除扣款锁定”模块,输入备案合同号查询扣款失败的税票信息,点击【处理】按钮,进行解除。系统提示“确定处理该异常缴款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作废成功。此时可在“增量房交易缴税”模块重新缴款。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1)该文件所说的2018年前未缴纳的增值税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
(2)上述期间(指的是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开具发票的,现在能否补开?如何开具?开票内容如何填写?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