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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车辆购置税不提供凭证怎么办?

车辆购置税不提供凭证怎么办?

在泉州石狮的4S店买车,代办上牌,没给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只给了个申报界面打印预览截图(无盖章),一直说已经电子化了,不给纸质或电子凭证,只有手机截图。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无法开具完税证明电子凭证,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具体系统操作您可拨打电子税务局咨询电话:4009912366,或者微信关注“金财互联福建”,点击右下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进入人工服务咨询。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购置税  

纳税知识

请问一下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小微企业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呢?

请问一下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小微企业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增值税。另外可以按照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定性执行,是不是必须要做免税备案并开具免税普票,仅开收据可以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增值税。另外可以按照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定性执行,是不是必须要做免税备案并开具免税普票,仅开收据可以吗?

如果集团内部多个成员企业分别在银行贷款,最后归集到集团使用,各成员企业向集团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增值税。另外可以按照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定性执行,是不是必须要做免税备案并开具免税普票,仅开收据可以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超预缴情况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超预缴情况

随着房地产项目利润下滑,当应纳增值税额<预缴增值税(已考虑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项目将出现增值税多预缴情况,根据当前增值税的政策,多预缴的增值税无退税政策,只能留存抵扣,多缴的税金将造成项目资金沉淀,压缩项目收益。

     根据福建省晋安局税政一股发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指导意见》中指明,房地产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时间三者熟先的原则确认。采取此种销售方式后,经报备后可以不再预缴增值税。如按照此份文件指导意见执行,可解决目前房地产企业超预缴增值税情况。请问厦门地区房地产企业能否选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收款后开具有税率发票不再预缴增值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期望厦门市税务局可以对此做出统一指导意见,解决企业多预缴增值税的困境!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操作咨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操作咨询

目前我司主营计算机软开发及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兼营房屋租赁业务,即我司涉及即征即退、一般项目以及简易计税收入项目,现我司每月按各个项目销售收入占比来计算分摊当期进项税额中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作为当期各类收入项目可抵扣的进项分摊税额。

现接到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我司这样操作不符,应该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清算,法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企业取得的抵债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在此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企业取得的抵债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在此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您好,请教如下问题:我方为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债务人的房产,我方目前尚未取得该抵债资产的房产证(因债务人问题),目前房产闲置,在取得房产证前,请问我方需要缴纳房产税以及契税、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增值税按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计提销项税,房产税按从租计征还是按从价计征?是否适用财税【2009】年128号文件?

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增值税按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计提销项税,房产税按从租计征还是按从价计征?是否适用财税【2009】年128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赡养4位老人可以抵扣多少 ?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赡养4位老人可以抵扣多少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中“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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