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职能职责及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本系统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统筹、受理和处理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检举工作。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督办、查办全市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 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组织开展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复查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辩、应诉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征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全系统管查互动、管查衔接机制的建设。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联络机制。
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近期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个税年度汇算已经进入倒计时
小编了解到
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缴款时
个人所得税APP提示“额度不足”
但是银行卡里余额明明是足够的
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可能是因为补税金额较大超过了所在银行规定的
单笔或单日支付限额
遇到这种情况
可以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提供的
部分缴款功能
点击【立即缴税】-选择【部分缴款】
分次输入缴税金额
根据《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可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与“新建、翻建和扩建”相关,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关。
请问,2008年之后,按照沈地税发[2008]213号《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预交契税的。可否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1日季度30万变到45万。那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不是也是不超45万是可以减免的,还是按原来30万标准减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党组织收取的党费收入,其中一部分发放给单位优秀党员,优秀党员取得的该部分奖励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公司为机动车出口企业,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在企业间流转(非终端销售)需开具机动车类专票,但是大家目前普遍的做法为出口车辆不打印国内合格证,最终也无需通过合格证信息上牌,上游企业无法开具机动车类专票给到我们,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凭普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及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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