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签订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应按“财产保险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根据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的,用于本地块外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的一种地方政府性基金。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收费依据也是依照建筑面积。
可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项目开发相关,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无关。所以我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请问我的观点正确么?
我们是鄂尔多斯市一家天然气公司,经营范围:天然气的脱硫、脱水、压缩、生产、销售等。公司属于自己投资建设,主要针对燃气公交车和燃气出租车加气,该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90%以上。符合国税函(2010)3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公司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议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我司5月是小规模纳税人,6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收到需冲红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的专票,请问重开专票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开具还是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开具?
如果按原开票征收率开具,请问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可否选择小规模的征收率?
是否会出现申报比对不符的情况?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由于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涉及税款的计算缴纳,建议还是联系主管税务局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答:不涉及。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即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税款计算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度汇算仅需汇总本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
最新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据-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此栏数据既无法自动带出来数据,办税大厅也无法手动填写数据(右下角留抵退税数据),怎么办?因为我企业有881万元的留底退税(附加105万元)在2021年7月申报(属期六月份),怎么办?啥时候能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7.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8.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9.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12.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列第 1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1 列第 1 至 3 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 1 列第 1 行时,第 3 列第 1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
在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在勾选平台认证的背景下,一些进项发票票面出现了不合规情况如:压线、错格,信息不全(特别是因打印机问题密码区没打全)等情况;但这些发票仍可以在认证平台被合规勾选认证。如果采购方能在查验平台查询这些并在勾选认证平台对此类发票勾选认证后,是否能正常抵扣,税务机关是否会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进项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老师,您好!我们单位是工业企业,离市区很远(20公里),单位购买大客车作为员工上下班用(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都在乘坐)
1.购买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是否需要转出)?
2.日常的加油费能否抵扣?
3.保险费能否抵扣?
4.能否按照福利费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对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具体咨询主管会计或会计师事务所。若咨询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