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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员工因公出差,在报销差旅费时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公出差,在报销差旅费时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员工因公出差,在报销差旅费时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标准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受委托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是否免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受委托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是否免所得税

如题,个人独资企业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收取的加工费,是否免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劳务派遣人员餐费进项抵扣?

劳务派遣人员餐费进项抵扣?

 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同时承包我公司食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餐。工作餐的费用由我公司按月结算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请问,我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么?有人说餐饮费用不得进项抵扣,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怎样认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怎样认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这句话。2017年12月份支付2018年1月至12月房屋租金,是否认定为跨年度?请明确回答,别再引用79号文件了。

拜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是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是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是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比如个人通讯费、医院开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

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

 我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批空调,已到货,且已由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我司尚余部分质保金未付款。后因A公司倒闭,我司与A、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原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B公司,现在B公司要求我司支付剩余尾款给B公司,现在的问题是,发票是由A公司开具给我司,剩余的尾款支付给B公司,存在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是否有风险?

 

您好,如销售方企业已据实开具发票并已经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及风险已经转移给B公司,可由B公司收取尾款。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劳务派遣人员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劳务派遣人员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同时承包我公司食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里不包含工作餐费用,工作餐的费用由我公司按月结算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请问,我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么?

税务局的人说餐饮费用不得进项抵扣,需做进项转出,是否正确?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境外佣金支付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境外佣金支付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佣金费用USD2000,境外非居民企业不承担税费,实际收USD2000。这种情形下,我司如何计算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业务选择增值税适用税率,按照人民币折合率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规定,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境外企业,若合同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请自行换算。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销售胶片,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打印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销售胶片,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打印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每日一问】
销售胶片,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打印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该业务非常的现实,“免费”赠送的打印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要看企业具体怎么进行业务操作与税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您的信息提供有限,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房开公司需给项目配建一个幼儿园(非限地价竞配建),无偿移交给教育局,增值税上是否可以作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并且发生的成本进项可以照常抵扣?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房开公司需给项目配建一个幼儿园(非限地价竞配建),无偿移交给教育局,增值税上是否可以作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并且发生的成本进项可以照常抵扣?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房开公司需给项目配建一个幼儿园(非限地价竞配建),无偿移交给教育局,增值税上是否可以作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并且发生的成本进项可以照常抵扣?


您好,您所述的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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