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累计收入是实际收到的工资还是应发的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②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因此,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通俗来讲,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您好!
按【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专用发票需“开具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但,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未再有“不得压线、错格”需退回的描述;且实际操作中都数是在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
现咨询,对于打印压线是否可以不在作废、重开?
若您开具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下述文件规定开具要求的,不能使用,应按照规定作废或重开;自2021年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可以正常使用。
我司属于台商投资企业,行业是制造业里的纺织服装/服饰业。为了紧跟时代潮流,走在时尚的前沿,我们有专业的服装等设计师团队研究开发服饰的新产品。请问我们发生的研发费用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海南省《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和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服装生产加工企业,今年原材料首次使用到了狐狸皮,请问农产品核定扣除狐狸皮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第一次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防火封堵:用于封堵各种贯穿物,如电缆、风管、油管、气管等穿过墙(仓)壁、楼(甲)板时形成的各种开口以及电缆桥架的防火分隔,以免火势通过这些开口及缝隙蔓延。请问是按照建筑工程服务开票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我公司为建材行业公司,公司有内部食堂,偶尔有外来装货司机会到公司食堂买餐,取得收入,公司营业执照中没有餐饮经营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2号留言公开显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故我公司按餐饮服务确认收入,该部分收入是否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