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罚。办理材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办理挂失等手续之后,购买方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那么这个我们找了国外公司来做大桥质量检测,我们要付款给国外公司,但是这个国外公司给我开发票,请问一下这个国外公司给我们开的发票能做成本吗?这个国外的发票能作为原来凭证入账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作为一个平台企业,为雇主和服务商提供居间服务,计划参考淘宝方式在订单发起环节设置开具发票选项中添加“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以减少后期交易双方因为开票问题产生的各种纠纷,此“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是否妥当,有无违背相关要求呢?
思考讨论:淘宝下订单的时候是默认不开具发票,点进去之后才有开具发票选项,如果开始选择默认下不开具发票,后面再申请开具发票,卖方可以不开具吗?卖方是否可以规避开票义务?
若买方因此向税务局投诉卖方不开票,卖方是否可以据此向税务局说明有理由可以不开具发票?税务局一般会怎么处理?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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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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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契税申报时应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不动产销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15号)规定:
三、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特殊业务(包括补缴以前年度以职工身份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期间欠缴费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批一次性趸交费款等),需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业务,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凭证打印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财税〔2012〕85号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我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给员工作为激励,约定一年后满足条件可以解禁,在解禁之前的股息红利是按照财税2012年85号文中第四条的限售股的规定处理吗?
企业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发生部分退货需开具红字发票,但由于某些原因,公司确实无法取得原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