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所有业务均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业,满足财税{2020}年8号规定的相关免税条款,因此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税期间,我公司均按照免税政策进行核算记账和纳税申报。在2020年10月时,我公司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供生产经营使用,因在此期间属于免税,所以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予以了转出。
问题一:
请问,2021年4月1日免税期结束后,我公司业务从免税重新回归为应税,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又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那么在2020年我公司转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按照固定资产净值,重新计算进项税额并转入抵扣?
保险公司根据企划方案,给符合业绩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非合同制)物品奖励,因为是基于要达成一定的业绩才会给到代理人,是有条件的,是否可以作为有偿的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您好,我司为餐饮公司。在商场租赁了铺位,并且由商场收取我餐厅的水电费。现我公司需要商场为我司支付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商场说他们不是电力公司没有转售电的资格,所以只能为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商场上面的说法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文件支持企业转售电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作为转售电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或取得什么资质方可开具转售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请问上述不作价设备抵扣需要什么抵扣凭证以及相关支持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我公司与客户已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客户还未付款,我公司还未发货,但客户要求开具全额发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好,我们通过官网-医保服务-查询缴费,查询我们小孩情况,没有看到待缴费。一卡通委托状态:已建立委托关系
1、请问会自动扣费吗?
2、什么日期扣费呢?
3、如果要自己提前缴费,怎么操作?
2021社保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尚未开始缴费,具体缴费时间请留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届时系统会自动发送银行扣费,目前无法自行操作缴费。
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这句话。2017年12月份支付2018年1月至12月房屋租金,是否认定为跨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十条,(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请问:
这是不是理解为工业企业购进合同、销售合同合计按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或工业企业购进合同、销售合同分别按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1.印花税核定征收为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贵公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可以对贵公司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三方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关系原因签订了抵账协议,没有资金流,发生的真实的购销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举例:如乙企业承运甲企业货物,乙企业购买丙企业煤炭,甲企业欠乙企业运输款未付,乙企业欠丙企业煤炭款未付,丙企业欠甲企业的控股公司丁企业业务款未付,鉴于以上业务关系 ,这四方签订了抵账协议,这四方企业间债权债务等额抵顶。这四家企业间的业务均真实发生。 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企业向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因为“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