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假如2017年预收2018年全年房租,该项收入是在2017年申报所得税,还是在2018年申报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当作废品废铁卖,怎么选税目,税目还要选择原固定资产吗?还是税目是废弃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需要您根据实际销售的货物(固定资产)的名称据实选择税目,例如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开具发票选择税收分类编码的时候,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税目进行选择,若拆卸之后按照废铁、废品销售,需要您根据自己销售的废铁、废品的名称对应选择税目开具发票,若需注明其他信息,您可以在发票备注栏中选择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我是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不予开具利息发票,说银行回单就可以,不需要开具利息发票,问:我公司每个月支付的贷款利息,没有利息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种和纳税期限进行申报。如果您咨询的是电子税务局具体申报操作问题,建议您向技术服务单位咨询确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按每家企业对于比例的分配所得合并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是无论被投是亏损还是盈利,都是合并的总额),还是直接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比方,投资了2家合伙企业A企业亏损100万,占50%,所得是-5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B企业盈利50万,占20%,所得1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假如无调增调减项,且有综合所得收入。那年度汇算,是按照-50万+10万=-40万确认合并收入,此是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是无需缴纳个税的。还是按A的应纳税所得0元+B的应纳税所额10万=10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归根到底,投资人投资多处企业对应比例分配取得的(实际也不一定分配了),亏损是否能合并计算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非贷款方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可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公司员工出差,按照每日定额发放补助,没有对应差旅费的发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二条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2021年9月1日起,个人购买首套住宅用房,是否仍可适用优惠税率(1%、1.5%、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的契税政策目前仍然有效,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适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