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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开发商不开发票业主无法交税

开发商不开发票业主无法交税

 河南省开封市龙昇丽景小区开发商种种理由拒给业主开发票,导致4800户业主无法交契税办房本。请税局领导予以关注,做到应收尽收。谢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 第六条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收款方未按规定为付款方开具发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有权利进行举报,建议您整理好相关证据资料,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就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开具的专票税率与账务处理税率不一致如何申报纳税

开具的专票税率与账务处理税率不一致如何申报纳税

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收款额是100元,客户只接受6%的专票。我公司可否按含税价100元开出6%的专票,然后按含税价100元和13%申报纳税并账务处理?

这样做是否有税务稽查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规定,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和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普票发票购买方只有名称和税号是否可以作为有效凭证

普票发票购买方只有名称和税号是否可以作为有效凭证

河北省,石家庄,2021年,我公司员工到省内出差时收到的普票发票购买方只有名称和税号,没有填写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按照对2017年总局16号文的理解,只填写名称和税号的普票是有效的。

现在向咱们省局确认普票发票只填写了购买方名称和税号,没有地址,电话和银行账号信息,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LOFT夹层楼板是否属于装修的组成部分

LOFT夹层楼板是否属于装修的组成部分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装修交付。在主体竣工后进行装修,LOFT户型“浇筑夹层楼板(或钢结构)”是否属于装修的组成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是否可归集为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国税函〔2000〕687号 适用于河北省的企业吗?

国税函〔2000〕687号 适用于河北省的企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羊粪发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吗?要不要交税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羊粪发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吗?要不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请问印花税按次申报,是发生的当月就要申报吗

请问印花税按次申报,是发生的当月就要申报吗

     对于未做印花税税种认定或者印花税认定为按次申报的纳税人,“纳税期限”系统默认为“按次”,税款所属期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申报期限为税款所属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纳税知识

利用地下人防区域建设的人防车位,车位收入是否参与土增清算?成本是否可以列支?

利用地下人防区域建设的人防车位,车位收入是否参与土增清算?成本是否可以列支?

问题一:利用地下人防区域建设的人防车位,车位收入是否参与土增清算?成本是否可以列支?

问题二:非人防无产权车位,车位收入是否参与土增清算?成本是否可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12月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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