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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产生退税,对退税银行卡账户有什么要求?

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产生退税,对退税银行卡账户有什么要求?

     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需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开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会影响您收到退税。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高速服务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高速服务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问非农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免费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绿化带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共卫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性用地享受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2021年6月更正申报以及逾期申报2020年的印花税申报使用印花税申报表还是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

2021年6月更正申报以及逾期申报2020年的印花税申报使用印花税申报表还是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

    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仅进行了申报表的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调整和优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

    您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已申报印花税申报表的更正申报,逾期申报的需重新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补充申报。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非金融机构间借款利息开票问题

非金融机构间借款利息开票问题

 我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从另一家非金融机构的公司借了一笔钱,对方收取了利息,问题如下:
    1、对方是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能否按贷款服务开发票?
    2、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该公司给您单位提供前述业务可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不在上述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之内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贷款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方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关系原因签订了抵账协议,没有资金流,发生的真实的购销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举例:如乙企业承运甲企业货物,乙企业购买丙企业煤炭,甲企业欠乙企业运输款未付,乙企业欠丙企业煤炭款未付,丙企业欠甲企业的控股公司丁企业业务款未付,鉴于以上业务关系 ,这四方签订了抵账协议,这四方企业间债权债务等额抵顶。这四家企业间的业务均真实发生。


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企业向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房产税从价从租错缴的处理

房产税从价从租错缴的处理

我司2017年1月份出租,出租房产开具了租赁发票,但没有按从租缴纳房产税,仍按照从价缴纳,2021年发现后主动修改申报。从租应缴5万,从价应退7万,合计2017年房产税多缴2万。县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照从租未缴的5万缴纳滞纳金,合计多缴的2万退税。都是房产税,只是计征方式不同,我们是申报方式错误导致的房产税多缴,为什么还要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这样做有没有政策依据,只说是申报系统这样设置的,我们不理解!希望给出这样做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建筑发票 备注中标明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在发票的服务名称中标明,能否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建筑发票 备注中标明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在发票的服务名称中标明,能否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我公司取的工程款发票,发票服务名称标明项目名称,备注栏标明工程地点,没有标明项目名称(已在服务名称注清),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成本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丢失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丢失了怎么办?

   1.丢失发票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挂失:《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并接受相应处罚。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如果开发商还存在,没有注销,也不是非正常户,还适用这一条吗?开发商因为对拍卖有抵触,就是不给开发票,我可以按照这个规定缴纳契税吗?

如果开发商还存在,没有注销,也不是非正常户,还适用这一条吗?开发商因为对拍卖有抵触,就是不给开发票,我可以按照这个规定缴纳契税吗?

国税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想请教一下,如果开发商还存在,没有注销,也不是非正常户,还适用这一条吗?开发商因为对拍卖有抵触,就是不给开发票,我可以按照这个规定缴纳契税吗?急!急!急!谢谢!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契税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建筑业接受发票备注栏的要求

建筑业接受发票备注栏的要求

目前我公司在各地地项目,接受到各种费用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要, 国税局是否有文件明确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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