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名下有变压器,是变压器的所有者,是电表总表单位,但是非房东,不是厂房的产权所有者,物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供电公司开13%电费专票,问:物业公司是否必须提供房东与一般纳税人客户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物业公司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否必须提供,供电公司是否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同时具备房东的身份,物业公司不是房东,即使提供了上述资料,供电公司是否也不能开票给一般纳税人客户?请回复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鉴于甲公司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有不动产和设备,有挽救希望,办理了破产重整裁定。
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出家十亿元,被选定为重整人,后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我公司重整成功。
我公司持裁定书办理了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甲公司企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
问:1、公司重整成功后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2、日后甲公司办理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我于2020年7月21日在沈阳的一家健身房购买了两年的会员卡。当时交钱只给了收据和合同没给我开发票。现在是21年6月我现在可以让健身房补开么?健身房有义务给我补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请问,这句话如何执行?是在当年不允许再申请呢,还是永久不允许申请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情况(具体为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期有对应的土地证),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是先按照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将总的土地价款分摊到每期上,再用每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算出该期的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将土地出让合同的总价在总的可售建筑面分摊计算出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9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块因您提供的植物的种类不够详细,建议您对照以下文件查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