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我方收到一份带销售清单的增值税专票,已认证抵扣,现销方说销售清单中有一项税率开错了,要我方填 购方红字申请表。请教:带销售清单的增值税专票购方红字申请表的商品编码、税率等项目如何填开?谢谢!
商品编码和税率请据实填开。
我司原本有几家厦门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现想申请并入总公司纳税,改为非独立核算,请问是否可以?若可以,应如何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
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相关规定进行选择,税务机关不做限制。核算方式变更可线上办理,具体操作路径: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也可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该事项属于同城通办业务,可到就近办税厅办理。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件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
个人提供一些健身器材给公司,公司将这些器材做为样品出口报关到国外,现公司需要发票做免税申报。请问下这种情况,个人能否去申请代开指定品名的增值税普票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1、企业租赁个人的住房,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具体相关税务政策文件是什么??
2、企业代扣代缴是如何计算?如企业租赁的是个人住房和非住房?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月12日在中山市石歧街道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代开的租赁普通发票其中第二联发票遗失了,能否直接用记账联的复印件或者第三联入账?是否还需要写个遗失证明提供给税务局盖章入账?(备注:房东遗失的第二联发票,房东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如确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事项。
我司对外销售产品(13%税率)10件合计9千元发票已开具,因客户迟迟未付款,向客户收取了1000元违约金,该笔违约金我司将如何开票,发票品名、数量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本人因2020年购买车辆 为国五排放标准、因2021年1月1日国家颁发国六排放标准 导致本人车辆在车管所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因车辆购置税已缴纳 现多次去税务窗口 不给办理退税、不办理的理由是 本人无法出具 退车发票、因并非经销商与车辆质量问题 经销商不给予开具退车发票!现车辆 无法上牌 也无法退税 希望有关部门以及上级领导 给予解决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里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请问此处的“净资产法”是账面净资产还是评估净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我们是一家进出口的企业,想咨询有关于税法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也是企业的情况下,那些那些企业的性质或者情况下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在系统不填写对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没有问题的,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