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小写金额合计数不清楚,是否可以作为合规发票正常抵扣进项税?2、购买设备一台,但是金额较大,销售方无法开在一张发票,因此分别填两张发票,数量写的0.5是否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我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利用生物技术处理厨余垃圾处理,垃圾主要为剩菜剩饭等,根据建成的设备系统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产生生物油,然后自行出售,一个是不产生任何产品直接变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排入河道,请问:一、我公司从事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的哪个税目?税率为多少?,二、能否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能享受依据哪个文件的哪条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了购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购买货物或服务的的名称,金额,税额后,单位、数量、单价,这三个项目 不填,能否做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另外,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专用发票,数量,单价,金额都 不填,是否属于汇总开具?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三、……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我司开展业务承诺销售量达一定程度时向客户进行销售返利,我司每月按实际销售金额进行开票,年中客户达到返利条件,需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并返利,例如:销售机械10台,金额100万,开具发票10张,现需返利客户5万,需对应开具红字发票,1.我司需要将这10张发票对应每张开出部分红字发票?还是可以选取一张发票部分开红字?2.开具红字时数量如何填写?若数量开-0.5,可我司总销售数量为10,是否会照成销售10台,票面9.5台,票面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符?我司改如何正确开具这红字发票?
我公司是农产品贸易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获取的1%专票,能否享受根据票面金额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9月~2019年8月,年利率为5%。合同还约定,我公司应于2019年9月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9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500万元。我公司发生的这500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2019年分别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在2019年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背景:
2020年11月居民企业甲公司,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境内非关联居民企业乙公司35%的股权,将此业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2021年7月15日收到乙公司分红100万,甲公司将100万计入投资收益。
二、问题:
1、100万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2、100万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 背景:
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目的是出售获利,购入股票后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公司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收到上市公司分回的股利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股利、一部分是股票股利。后将股票卖出。
二、问题:
1、收到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给别人十台物料提升机并负责安装,租赁费是49万,安装费11万,这些都是在合同上单独注明的。我的问题是,这个要分开开票(租赁13%+建筑安装9%)还是一把合并起来开?如果一把开的话,按什么税率呢?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