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九这个公式如何理解?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我公司所在地是北京,现承揽一内蒙的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包括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建筑安装。请问该项目的纳税是否应该是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在公司所在地(北京)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建筑安装工程的增值税在项目所在地(内蒙)进行预缴(2%),剩余部分在公司所在地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我单位为郑州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单位从福利费中支付的员工慰问或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外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工薪所得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注册地在合肥,无异地分支机构,但有很多安徽省内其他地市的项目(工业园区),想咨询一下,如果外地的水电公司在把当地的水电费发票开给我公司后,我公司能否直接在合肥转售、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外地项目的各家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无增值税应纳税额,只有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并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申报对应的附加税费。请问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能否抵减预缴方式下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1.资源税税目中的“砂石”,是指砂粒和碎石的松散混合物,属于非金属矿产岩石类的一种。资源税税目所指的“砂石”是排除石灰岩等岩石后所指的类岩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因此,建筑石料能否适用砂石税目,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排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