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公告第一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目前税控系统中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但不能开具备注栏信息清单,是否该备注栏清单注明发票票号等信息自行填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我公司是安徽省与国铁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铁路公司,在修建高铁线路过程中,沿线地方政府委托出资单位(业主方)将一些地方规划道路下穿高铁线路部分工程委托我公司(代建方)代建,代建合同约定:业主方负责筹集工程资金拨付代建方银行专户,代建方负责招标施工方,施工合同由业主方、代建方、施工方三方共同签订,工程款由代建方根据工程进度从代建专户拨付施工方,由施工方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方,代建方代建管理费单独开具发票向业主方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代建方向业主方移交资产及财务档案,代建专户结余资金(含孳生利息)也一并归还业主方。上述代建模式在全国铁路建设领域是一种普遍的操作模式,请问:按上述执行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等相关税务风险?
我想咨询下延缓缴纳税款是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要走哪些流程?我企业经营面临资金困难,我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资金筹措不足,是在申报期内要提出申请吗?比如7月申报6月所属期,申报截止日是7月16日,那是不是要在7月1日至7月16日之间提出申请?如果过了7月16日省局审批没下来,算不算我逾期缴纳,要加收滞纳金?还有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地产公司。2018年6月10日,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竞买到一块面积约20亩的土地,并于2018年6月12日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年6月15日我公司向当地国土部门交付土地出让金15000万元(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注明该款项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事项,也没约定将来要缴纳该项费用)。在缴纳15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我公司依据缴纳的15000万元申报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11月,我公司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办理了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同时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向住建部门缴纳了2000万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在实际销售商品之后商家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单位在济南市有一房地产项目,地上与地下空间均计入容积率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地下容积率小于1。根据济南市税务局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引》第二部分(三)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地下车位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成本,应根据自然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价格构成区别处理”;根据《济南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应用技术手册》表5-9,地下一层停车场修正系数为20%,且规定应以地上楼面地价作为基数,根据地下空间的用途和容积率,选择对应的系数折算并求和得出地下空间单位地价(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请问,该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0%标准来分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地产公司。2018年6月10日,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竞买到一块面积约20亩的土地,并于2018年6月12日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年6月15日我公司向当地国土部门交付土地出让金15000万元(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注明该款项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事项,也没约定将来要缴纳该项费用)。在缴纳15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我公司按规定缴纳了15000万元应申报的契税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11月,我公司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办理了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同时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缴纳了2000万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
建议具体行政区域划分联系相关部门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020年马上就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以下疑惑请明确:
1、减免条件中所说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
这个“30”人是看2019年的人数,还是看2020年的人数?
2、2020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收的2020年的,还是2019年的?
一般情况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的“按次”征收,这造成2020年征收时,“按次”征收的税款所属期都是2020年,如果是收的2019年的残保金,是否能享受新政策(鲁财税【2020】1号)的分档征收模式,还是说按照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