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且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业务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中的:第六“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请问税务总局关于第六项、第十项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的规定,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规定,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四、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邮政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广东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公告(2017)9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2019年第2季度,我公司因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份汇算清缴时发现并进行了补缴。这种情况下,是否征收滞纳金?涉及的文件是什么?如果征收滞经纳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所属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子公司的贷款均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办理,集团公司贷款后按子公司所报贷款计划分拨给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将贷款利息上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现在我们公司开发的花园小区项目已经竣工,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清算时为开发花园小区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我是一家苏州的合伙企业,要从一位个人股东手里购买一家四川省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个人股东为创始股东,全部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购买价为溢价购买,企业经营良好,有审计报告。
问,个人股东可以自行申报吗?我是必须要替其代扣代扣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报税地是个人户籍所在地,或我公司所在地,或四川这个标的企业的所在地?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我公司与广告服务公司发生纠纷,纠纷内容:我公司认为已终止第三赛季合同,但广告服务公司并不承认发生终止行为,依旧履行合同内容,导致发生不可止损成本,要求我司赔偿损失250万元,广告公司在执行合同期间发生部分违约行为,需要支付我司35.2万元的违约金(结果为法院宣判结果)。现就此问题,想咨询,我司收到违约金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广告公司,该如何处理?
如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若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农林喷洒和航空护林是否适用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里面的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这句是怎么理解的?
您好,贵公司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获利,符合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按获利的年度来起算优惠期。
你好老师,我单位有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其他单位在申报这些调动人员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税时采用的是单位一次性申报,就是只申报工资总额,只缴纳计算的个税总额,没有针对每一个员工进行明细申报,导致我公司给这些人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提取不到工资明细和已交税额明细,如果办理汇算清缴就提示退税,实际有可能补交税款。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办理这些调动人员的个税汇算清缴?员工个人也找过原来的公司,没能给提供工资明细,请问员工该如何做?
一、贵单位为非本公司员工办理汇算清缴时,对方应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优惠等涉税信息,可以由贵单位代为办理,也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所代扣的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解缴代扣的税款。您可在每次领取收入时向支付单位了解扣缴税款情况,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请扣缴单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等信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您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
如果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