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可核实具体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或兼营,按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由于前期购建活动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前期按一般计税抵扣进项,待进项不足前转为简易计税。根据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能变更,那么请问,在选择一般计税后是否也是必须36个月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能不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算20%的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算20%的加计扣除。
境外(香港)某个人2020年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住宅、非住宅均有),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015年,取得方式为购买取得(非自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1:境外个人自行申报,不代扣代缴,是否仍适用上述规定,可否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的规定,因为上述只针对代扣代缴,且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并没有规定只适用境内纳税人。
问2:境外(香港)个人转让满两年住宅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这块优惠规定并未限制只适用境内纳税人。
您好,请问,
1、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要不要缴纳契税?
2、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否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总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现在有三家分公司,其中两家属于省内跨市,一家属于跨省,总分公司已经办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请问税款的分配比例怎么计算,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还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依据。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正常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2.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 份。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具体办理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境内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5月甲公司和境外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100万元,涉及境内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甲公司承担。2020年6月,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另外承担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12万元,合计6.72万元,已由甲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甲公司凭咨询服务合同、甲公司付款100万元的付款凭证、乙公司收款100万元的收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6.72万元的缴税凭证,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6.72万元?
你好,我单位是湖北省内一家建安行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承接的项目在外省,目前湖北省内小规模开普票免税,在项目所在地不用预缴增值税,如果我单位本月开票超过30万,是免增值税的,但是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吗?
贵公司承接的项目在外省,相关税种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