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们公司是三供一业分离成立的,现在我单位的用工都是原单位派遣的,派遣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给我们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我们单位受疫情影响处于亏损状态,而且资金流紧张,我们能否要求对方单位按照2016年4月30日 财税〔2016〕47号文件,选择差额纳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选择差额征税。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请问一家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稽查部门检查时对未安规定预交的税款是否回收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文:地价款计算抵扣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额,增加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同时,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问题2个如下:
1、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中,如果销售收入按销售发票不含税金额确认,那么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是否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我们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客人委托,从国内发运一批货物到客户国外工厂,整个过程分为两段运输,从国内到国外港口的这段费用委托给国内的一贷,费用支付给国内代理,从国外港口到工厂的这段费用委托国外的代理承运,产生的清关费、拖车费等直接支付给国外的代理,针对国外段的这段费用,我司在支付时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您的描述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因此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国办发〔2005〕26号规定: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发票管理办法》提到: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发票确实是一次性打印的,内容也全一致。那么,关于发票章的问题还有其他更明确的文件,说重复盖章的无效么?
如果,企业在专票盖章的时候不小心盖成了旧版的发票章,然后在其他位置又重新盖了新版的发票章。这个发票有效么?
中国境内A企业在老挝成立了一家境外子公司B。B和老挝当地企业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为项目X。现A和中国境内C企业就X项目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问:C企业就该项设计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免增值税?若免,需要向税局备案提供什么资料及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3.设计服务。
A公司100%控股B,现A吸收B合并,会计上都为成本法计量,产生投资损失,所得税前能否列支?AB都为居民企业。
1.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的服装加工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现股东拟转让部份股权,股权原值为每股1元,转让、受让双方非直系亲属。我司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厂房是租入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且转让价格高于账面每股净资产。请问:是否可以按双方的实际转让价格每股1元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一定要由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需要支出一笔评估费!)?谢谢!
您好,1、您股权的实际转让收入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确认,如果属于以下文件描述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文件规定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可参照您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