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属于2019年39号文第7条第(四)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中的“跨境应税行为”?
我公司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10%的条件,请问所取得的上述客户从境外支付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行业属于婚庆公司,根据财税36号文,属于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类,可以享受今年的防疫免税优惠政策,但是,我公司也提供公司开业典礼活动和举办公司年会,这种服务也属于生活服务吗,是里面的文化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或居民日常服务,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类,那是现代服务里面的会议展览服务吗,请明确回复以免照成我公司未享受或不该享受免税优惠,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因业务需要补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想查询一下2006年以来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请将2006年以来各阶段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提供一下,谢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我司可以 补办理2017年2018年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7号 里面的优惠政策吗? 第四条,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原因是,之前询问过当地税务局,说是没有相关政策,后面发现有这个政策。现在想补申请。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文件规定:“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进行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6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1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15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
咨询问题:
1、我公司所确认的股权支付费用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某同志受雇于国内A企业,A企业与B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服务于B企业在国外的项目,B企业每年给A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作为该同志在境外劳务作业的薪酬,请问该同志享受哪些境外个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请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文件规定具体判别。
1. 短期出租机械车位使用权是属于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具体按照什么税目开具发票?
2. 出租机械车位使用权永久使用权是属于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销售?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开具发票?
我省暂按以下原则执行:按照所反映的情况,该车位属于在公共地面设立的机械式立体车库,无法确认相关权属,仅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如果是买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如果交易方式为一定时期的租赁合同体现的,则为租赁,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