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做进项转出吗?
问题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若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按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文件,我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月我单位就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开具了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部分未开票,经过沟通对方不愿意配合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无法对1月开具专票做红冲处理。我公司认为按税务总局新媒体5月18日互动交流中对“疫情防控减免税优惠政策出台前,企业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咋处理?”已明确回复如果已开具专票无法开具红字发票,未开具专票部分仍可以享受退税优惠,同时在税务总局就税费政策问答中也有相同答复。现在税局要求必须将开具的专票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才可以就全部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都无法享受,这不明显和税务总局的解释有出入。另外从目前获悉的消息得知浙江省其他地区、江苏安徽等省份针对这种情况未开专票部分也可以独自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为了促进销售,我司向客户开展销售活动,买A商品原价100元,50件时,可以同时低价配B商品20元,50件,正常价格是B商品价格是50元。现客户要求我司开发票直接按促销活动开具发票,即A商品 100件*50元=5000元,B商品 20元*50件=1000元,合计6000元,此时我司正常按6000元确认收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吗?税务是否会认为我司对B商品售价过低,要求做各项纳税调整?请帮忙解决此问题。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收入。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你好!我是软件公司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我们公司支付全部劳务费用。软件完成后,源代码和著作权归我方所有。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国家即征即退政策吗?
您好,根据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行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的情况,未在上述文件适用范围,
新成立的企业,若已注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则可直接通过网站办理社保增、减员等社保业务。尚未注册的用户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的“企业登录”页面右下方点“在线注册”,注册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的“企业登录”页面,办税人员输入企业信息、登录密码、其他验证信息等,启动用户身份验证。 具体登录请查看厦门税务官网最新发布栏目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升级电子税务局登录模式等若干事项的通知 》附件:电子税务局用户登录及授权操作说明。登录成功后,点“社保业务>单位人员增员申报”即可办理社保增员。网站办理增员成功后,无需到办税厅报送资料。社保增员当月无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在增员成功的次月一并生成。产生的申报数据为增员时填写的“劳动合同签约时间”起至增员成功次月的应征账。增员成功后的次月开始,每月4-25日通过“社保业务-社保费申报”进行社保费申报。
2015年81号公告指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操作咨询过税务说是以报抵备,但在电子税务局,找不到此项申报的申报表,具体操作可否告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2012年向税务局预缴了80万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也未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员工工资也发不出了。这几年我们国家降税减费措施非常给力。请问,我们现在能不能向税务局申请这80万企业所得税退税?前两天我们找税务局了,但是税务局说因为国地税合并,他们现在查不到以前年度纳税数据,所以没法证实多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请问:根据此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税行为,应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如果不动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转移就不产生应税行为,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开出没有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有效?
2、在何种情况下存在增值税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
3、在增值税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的情况下,加盖发票专用章后,发票是否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