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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出租方为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能减免几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时间怎么选择?

出租方为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能减免几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时间怎么选择?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是指:以按月减免租金方式 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 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免收租金额度,达到1个月(含)以上的。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 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 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
    五、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 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因此,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的减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认购信托计划,后续认购资金无法赎回,请问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是什么?

认购信托计划,后续认购资金无法赎回,请问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是什么?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没有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需要开工程发票的话,要交几个点的税呀?

个人没有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需要开工程发票的话,要交几个点的税呀?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能列支的扣除项目支出,在清算后发生时怎么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能列支的扣除项目支出,在清算后发生时怎么处理?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相关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补开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开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单位于2020年元月18日在中国石化河南郑州分公司购买加油充值卡15万元,当时销售方开具了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为041001900107,号码为14003460等若干张发票。加油后,我们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进行进项抵扣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销售方说已开过“*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发票就不能再开具其他发票了。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是预付卡的一般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是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特殊规定,加油卡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特殊规定。
请贵局纠正销售方的做法,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企业在投标建筑工程的业务时,(该项工程需要自购建材,如:大理石,铝板,玻璃幕墙等与门窗生产无关联的建材;且,甲方要求施工税率9%)要按什么税率交税?判断依据是什么?

企业在投标建筑工程的业务时,(该项工程需要自购建材,如:大理石,铝板,玻璃幕墙等与门窗生产无关联的建材;且,甲方要求施工税率9%)要按什么税率交税?判断依据是什么?

企业的经营范围:1:门窗生产、销售、安装;2:建筑施工(有建筑业施工资质证)。两项业务中,目前门窗生产营业额要大于施工营业额。

     那么,企业在投标建筑工程的业务时,(该项工程需要自购建材,如:大理石,铝板,玻璃幕墙等与门窗生产无关联的建材;且,甲方要求施工税率9%)要按什么税率交税?判断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尾款发票

房地产企业尾款发票

请问客户交的预收款后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请问尾款到账后,客户要求要尾款发票,我该怎么开具,可以继续开602不征税发票吗?如果不开602不征税发票,开适用税率发票的话,项目还没有竣工结算?请问该怎么开尾款的发票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A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根据其个人在邮政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予以支付。发票未2019年12月开具,我司支付及申报代扣代缴个税均为2020年1月。汇算清缴时,按照1年度还是20年度?

A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根据其个人在邮政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予以支付。发票未2019年12月开具,我司支付及申报代扣代缴个税均为2020年1月。汇算清缴时,按照1年度还是20年度?

 A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根据其个人在邮政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予以支付。发票未2019年12月开具,我司支付及申报代扣代缴个税均为2020年1月。汇算清缴时,按照1年度还是20年度?咨询A所属地县税务局,称按次开具发票的劳务费用,不算入综合所得不能汇算清缴,是否如此?

 

    1.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19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0年的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年度。
    2.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电话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没填

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电话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没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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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政策是可以选择方法的,但是选择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选择“简化土增预缴税额计算”,两个结果不一样,作为企业前者能够比后者少预缴,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企业发展。但目前税务部门要求按照后者预缴土地增值税,并且将营改增后全部按照“简化方法”补齐?请问,这个省局是有文件规定必须按照“简化方法”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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