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门窗生产、销售、安装,同时承揽建筑业施工。
企业在承揽建筑业施工时,包工包料的业务时,用到的建材需要外购。所购建材与生产没有关联。
那么,企业在承揽建筑业包工包料的施工时,可否适用9%的税率?如果不行,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摩托附加税。我2013年购买摩托一辆,当时车辆上牌附加税属于缓交。不交税机动车登记书没有。导致现在我车辆想卖掉不能过户,现在要补交税款还要交滞纳金。现在国家政策摩托上牌不用交税。我感觉收滞纳金是不合理的。希望能解决。
如咨询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请问,我公司建设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作为配套实施移交给人防管理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允许平时可作为车位使用,我公司租赁给业主使用,先税务局依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要求房地产企业对人防车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是否合理?因为个人认为车位使用权已归客户(人防车位产权是人防办的),租金已纳增值税、所得税、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车位(库)年限,也应视同销售车位(库),不再征收房产税。盼复?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 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您好!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 我们公司从国外购买专利技术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不知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如果需要,都有哪些税种和相关法律条款,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疫情2020年第8号公告,我司兼营的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还不到1%)享受增值税减免。但最近有客户要求我司开增值税专票,对方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开具专票,客户就放弃与我司的合作。疫情当前,本来企业好不容易有一笔订单,不能因为无法开具专票而失去一家客户。所以想问一下,是否可以开具专票,我司就专票的部分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我认为,国家出台减免政策是为企业减负,但如遇特殊情况,是否能特殊处理。即开具免税发票就享受免税政策,开具专票就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谢谢!
根据皖财税法〔2019〕157号规定:“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税法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类金融企业,算不算“其他金融组织”?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涉及印花税问题?
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指的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保险、接受信用委托等形式筹集资金,然后将筹集的资金用来进行长期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大类。担保公司不算“其他金融组织”,其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缴纳印花税。
1.税法明确规定利息收入免于征收增值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明确了结构性存款属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是理财产品。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约定保本浮动收益),取得的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不是1%?
3.此结构性存款有商业银行的存款证实书,证实书明确是定期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2020年5月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调减8万元,导致利润增加8万元。因前期企业亏损,本次利润增加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请问汇算清缴已经调了报表还需要在2020年5月做调账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
晋税函 2019 116号以及省局《关于晋税函 2019 126号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说明》规定,对于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候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这样其他如建筑安装经营所得大多数大厅都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实际支付方只能对综合所得代扣代缴,请问这样该怎么处理,税务大厅没有相关文件都不敢擅自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