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大连市吸引知名高校大学生在连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最高给予5万元。
发放方式:由区县人社部门将该资金支付至单位账户,单位将资金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想咨询以下问题:
1、该笔资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哪类所得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
我公司认缴制下,股权结构中有一个公司出资形式是知识产权出资,出资未到位,现准备将他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公司,请问会产生税费吗,如果有,具体有哪些税和税率。
法人股东出资未到位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可咨询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股权转让正常涉及以下税费:
一、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二、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税率6%。
三、附加税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四、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企业根据实际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按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待售房源不征房产税。如果将待售房源出租,出租到期后仍然待售,请问应如何计征房产税?是只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担任经理,该经理与母公司签订合同,工资支付方式为子公司将工资转入母公司,由母公司带扣社保并支付给该经理,请问1.该经理的工资是按照母公司确认一项收入并申报个税,子公司确认管理费用凭母公司发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和申报个税 2.若子公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申报个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湖北税务口径是否认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规定: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了受益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三年内均匀计入收入。
我公司经批准新上了一条机制砂石生产线,主要业务是从石料开采企业收购废弃石料或从外面收购石料作为生产原料,通过破碎、过筛、洗砂等工序,制成建筑用砂石并对外出售,请问:1、如果我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按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属于销售自产砂石?是否适用3%简易征收政策?2、如我公司暂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属于自产砂石,适用3%征收率?
一、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如图所示的会计处理方法正确吗?买一赠一时产生的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金额,会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为员工维稳就业,帮助员工在就业初期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借款人自然年度终了并未归还全部本金。但员工借款有固定时限,一般为5-8年,然后每月从税后应发工资中扣除固定金额用于归还借款。
问题是:有明确还款计划且有持续还款行为的员工房屋借款,是否需要参考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税?还是仅为与同期同类市场贷款利率利息差额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为视同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