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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受赠房产被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出售时,是否按照赠与房产20%的税率缴纳个人?

受赠房产被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出售时,是否按照赠与房产20%的税率缴纳个人?

 奶奶把房产A赠与给孙女后,房产A登记在孙女名下。
现房产A拆迁安置取得安置房B。
房产A已经不存在了,安置房B不是受赠取得,而是征收安置取得的,那么孙女将来如果出售安置房B,是否要按照“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注:转让时,“唯一”状态应相应保持5年或以上),产权人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或者外籍人员,在当事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还需要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开发商因工期原因延期交房,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开发商因工期原因延期交房,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开发商因工期原因延期交房,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如果因业务延期不来验方,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时点。

请给予问题的直接回答,别发一些文件,看不懂,领导。就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下发生退房税务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下发生退房税务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营业税下发生的房屋销售(已完税),现在发生退房,营业税怎么处理?我公司已和当地税务局沟通,当地税务局回复:发生退房必须走司法程序后,申请营业税退税,且退还时间不能确定,该房屋再次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上述规定?我公司与发生退房业主是按照合同约定发生解约条款后,退房的,可否此房屋再次销售时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发票,并标注原营业税经缴纳信息,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双方交易货物100元,销售方开具专票100元,购货方据此进行了抵扣。
       一段时间后,双方协商,同意对该债权进行债务重组并达成书面协议,付95元结清,重组利得部分5元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请问:购货方债务重组利得5元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山皮土用交资源税吗?

山皮土用交资源税吗?

露天采石场生产建筑用碎石,开采前需剥离上层覆盖的风化沙、风化石和土(混合物俗称土毛或山皮土),才能开采原矿(符合要求的石头)。山皮土只能用于回填,销售单价很低,没人需要时,还得求人拉出,我想问下:山皮土销售后也用交资源税吗?也执行成品碎石一样的税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资源税  

纳税知识

房屋租赁收取的违约金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租赁收取的违约金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1、从事房屋租赁因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屋出租是以“房租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方取得的违约赔偿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应该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2、出租方收取违约金后可以向承租方开发票吗?那开票项目应该写什么明细?违约金?租金?还是其他?假如必须开房租的话,是不是备注栏里写了违约金就不用缴纳房产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纳税知识

采石场剥离土交资源税吗?

采石场剥离土交资源税吗?

 露天采石场生产建筑用碎石,开采前需剥离上层覆盖的风化沙、风化石和土(混合物俗称土毛或山皮土),才能开采原矿(符合要求的石头)。山皮土只能用于回填,我想问下:山皮土销售后用交资源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关于发布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吉财税[2016]583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资源税相关品目适用税率进行了核准和备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大理石统一为大理岩、将白云石统一为白云岩、将花岗石统一为花岗岩、将硅线石统一为矽线石、将煤矸石统一为矸石。据此,现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详见附件2)中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执行。附件2:《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屋出租向租客收取的水电费应如何开具发票

房屋出租向租客收取的水电费应如何开具发票

你好 我们单位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 收取租金同时收取水电垃圾费等 请问下水电垃圾费是跟租金合并在一起开成租赁费发票还是单独开具发票 单独开具的话是按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的税率开具吗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我是一家驾驶培训学校,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0 8号文件 第五条中的生活服务 享受的减免税政策

我是一家驾驶培训学校,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0 8号文件  第五条中的生活服务  享受的减免税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请问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要怎么操作,需要罚款吗?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办理流程及表单下载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点击“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2.4.3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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