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首先我们是否可以不选择简便方式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仍采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方式;其次我们销售的是现房,收房款当时就开具全额发票,然后就缴纳增值税,这种能定性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性质吗?最后,我省有没有明确的文件强制纳税人采用简便计算方式。谢谢。
我公司属于《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行业,具体业务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回收利用,请问是否有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暂时没有针对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行业的关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税收优惠。
请问:租入一块土地,自建自用一套厂房,从价计征房产税,那么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是怎么计算的,是会计上确定的固定资产房产价值,还是需要将租金记入房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张某系2020年3月退休,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每月都是3000元,前两个月缴纳个税共计1800元;2020年4月取得2019年一次性奖金15万元;问:1、退休人员取得一次奖金申报时能否一次性扣除费用6万按工资薪金申报?
2、前两个月缴纳的个税及退休后收到的奖金汇算时如何处理?能否退前两个月缴纳的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皖地税政三字[1997]288号)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请问: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后销售的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还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享受这个政策汇入新公司的资金形态是否有要求,是要以人民币还是外币汇入新公司?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第一条,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第二条,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第八条,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对享受这个政策汇入新公司的资金形态文件暂无规定。若您属于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我司为快递终端派送企业,疫情期间享受提供居民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到获取的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因为前期有留抵扣税款,我司从2月开始获取的进项发票尚未认证抵扣,我司在6月需要将获取的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并按免税销售额占合计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比例,请问一下,我司转出比例是需要2到6月每月分月计算比例并转出进项税额,还是可用2到6月的合计免税销售额占合计销售额的占比来确认转出比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您是需要勾选确认到同一个月同一税款所属期,就是合计转出;如果勾选确认到不同月的税款所属期,按当月分别转出。
对于之前建议优化三方协议的答复,或许答复的工作人员已习惯税务系统的操作流程,但请问还记得第一次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签约三方流程感觉轻松还是困难?找一些首次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网签三方的人,问问他们办税体验如何,有几个人会觉得容易?尤其对于文化水平有限、又被要求必须在税务电子税务局上网办三方协议的个体户纳税人们,请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优化三方协议,实现降低网办难度。
要求:如果暂时不能实现输入同名账号信息后一键签约成功、输入异名账号信息的一键下载打印协议/待银行维护后再一键签约成功,先把点击、提交、获取、确定、确认、关闭等可以自动化的步骤简化省略,从细化操作10个步骤(同名)20个步骤(异名)简化到两三步。
根据人社部门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本市个体户业主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上述情况,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三方协议签约。办理材料:1、《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