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18年11月到2019年7月期间在陕西首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准确地在各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及税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七)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属于公共交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在实际与客户结算时开具的是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想咨询下:企业职工(或股东)未成年子女的学历教育学费能否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报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谢谢!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了企业能更加适用世界经济的发展,公司准备培养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到上海就读全日制研究生,但是在业余及双休时间还为我公司工作(远程办公),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约定, 该职工学业毕业后到我公司继续工作,如有反悔将赔偿我公司所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及相关损失。
现在想问:我公司为该员工支付的学习费用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吗? (学习费用由我公司转帐支付或员工支付后到我公司报销,我公司保证该职工教育学习的真实性,是为了企业将来能更好的发展)。谢谢老师!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单位,同时开具了对应的销售发票,之后我单位又加价从该关联单位将该批产品采购买回,同时平价在自营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请问在自营的电商品台进行销售该批货物是否可以在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司对外销售货物,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转股给法人630万元的股份,转让后法人占股21%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上是约定以0元的价格转让,问:产权数据协议上是0元的价格,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计税依据和计税金额怎么确认?股权转让以后,是否需要提交资料到税务进行变更?
1.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企业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纳税人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发生一笔经济业务,订单下一组固定资产,如金额50000元,开票时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问题,分了5张,每张10000元,数量栏位填写“1”, 这样从发票总数量来看,就是5组50000元,请问这样开票符合规定吗?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该组固定资产以组为单位进行销售,单张发票开具限额无法满足开票需求的,可开具多张发票,数量合计为“1”。
一国有企业取得一处房产,现又出售给个人,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卖方应按多少价格给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应该按多少价格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为了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子公司将资金转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购买理财,理财到期后母公司再将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划拨给子公司,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以?将收益划拨给子公司是否需要开票结算?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