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是本企业正式雇佣的员工,并且本企业正常每月发放工资,除了工资某员工在税务局代开给本企业开具的劳务费发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如果是一家从事民宿托管的公司,即把房东的房子托管后再短租出去,公司只是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请问假如200元/天的一间房,公司只赚20%,剩余收益全归房东,如果开具客人入住的订单发票,那这个发票是按200元来开吗?这样岂不是这个税全由公司来缴?
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9年税务稽查房地产企业在2012年至2018年中发现企业的房地产预售收入是否适用国务院令第691号?是否存在滞纳金?企业已全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2、主管税务机关已清算审核,纳税人已按审核结果在规定期限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稽查调整补交税款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既是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同时又是另外两个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照分类税制“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税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同时取得综合税制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请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事宜。
问题1:增值税: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及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15日,回复问题号263536时明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请问,湖北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缴纳的房产税,是否计入“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网上查询,珠海地方税务局就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的滞纳金问题时,回复: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应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问我们湖北省对延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也准予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不符合要求。
我公司2014年至2018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建成也未投入生产环节,期间也并未申报房产税,咨询芜湖当地税务局有无停产、停业企业房产、土地可以纳入困难减免范围等相关政策,得到回复是该税种为地方税,虽有相关优惠政策但芜湖地方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现2019年我公司被追溯补报以前年度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一共500多万,实无力承担,2017-2018年我司建立的4幢厂房一直空置 ,并无收入,企业经营困难,2019年开始对外租赁,主要以出租为主要收入。现想咨询省税务局,如何办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填报说明:……(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另外,还可以参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逻辑关系,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24行“应纳税税额合计”-28行“分次预缴税额”-29行“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24行“应纳税税额合计”=19行“应纳税额”+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