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八月
办税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 电子税务局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 电子税务局填报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有二手车经销业务,5月销售了采购的二手车,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栏位时,下拉选项中没有此项公告对应的选项,请问改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经营部散合伙人解散需要注销,然后机器设备处理卖掉了,对于卖机器的这部分钱应该怎么交税,开什么样的发票

经营部散合伙人解散需要注销,然后机器设备处理卖掉了,对于卖机器的这部分钱应该怎么交税,开什么样的发票

你好,我有个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为成立初期的时候不懂,购买的机器设备都没有索要发票,所以什么抵扣都没有过,现在因为经营部散合伙人解散需要注销,然后机器设备处理卖掉了,对于卖机器的这部分钱应该怎么交税,开什么样的发票


    一、我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7年7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以上五个城市的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现在按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3%减按2%征收。在2007年7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现在按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13%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务注销  

纳税知识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其中的人才界定和方式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其中的人才界定和方式

 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中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具体问题:
1、人才如何界定?具体哪一类属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2、如何申请免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刚刚发布,与其相关的具体税收文件尚未发布。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及“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相关税收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开发商因工期原因延期交房,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开发商因工期原因延期交房,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收到的返还个税手续费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申报增值税时,时填列在未开票的收入栏吗

收到的返还个税手续费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申报增值税时,时填列在未开票的收入栏吗

    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企业法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吗

企业法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我公司是小微企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因19年因资金紧张有欠税(已正常申报),税务局不让我享受此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请明确,文件依据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通讯费发票开具个人名称,单位报销。是否计入个税申报。有无限额标准?

通讯费发票开具个人名称,单位报销。是否计入个税申报。有无限额标准?

1.通讯费发票开具个人名称,单位报销。是否计入个税申报。有无限额标准?

2.单位付给员工油费补贴,开具单位名称发票,是否计入个税申报。有无限额标准?

3.公司年节发放卡、食品,平时发放实物福利、生日蛋糕卡等。是否计入个税申报?

4、食堂福利是否计入个税申报?

5.以工资总额的14%额度内发放的福利费,包括实物,是否计入个税申报?

请指导。谢谢。


    1.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关于泵送服务税收分类问题

关于泵送服务税收分类问题

我公司主要从事泵车租赁和泵送服务,泵送服务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泵车将混凝土由地面传送至建筑物楼面上,请问泵送服务是否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下的装卸搬运服务的定义: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请回复,谢谢!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业务实际,自行判断适用的增值税项目。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