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4年至2018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建成也未投入生产环节,期间也并未申报房产税,咨询芜湖当地税务局有无停产、停业企业房产、土地可以纳入困难减免范围等相关政策,得到回复是该税种为地方税,虽有相关优惠政策但芜湖地方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现2019年我公司被追溯补报以前年度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一共500多万,实无力承担,2017-2018年我司建立的4幢厂房一直空置 ,并无收入,企业经营困难,2019年开始对外租赁,主要以出租为主要收入。现想咨询省税务局,如何办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我公司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收取费用并向乙方出具了发票。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要求我公司支付授课人员的培训授课费。
请问:1,我公司支付培训授课费是否需要索取发票?
2,如果白条支付培训授课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对我公司有何影响?
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甲方为一家图书销售公司,享受图书增值税免税政策。在销售图书过程中,与乙方签订三年期销售协议。合同约定,乙方每年用书量达到5000册*20元/册,三年总用书量达到15000册,在合作期间,甲方提供价值6000元的教学一体机一台供乙方使用。合作期满,若乙方达到约定用书量,一体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否则,甲方收回一体机。请问:
1、增值税如何处理。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2、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与政府约定,项目中需建设一个运动场馆和图书馆,建设完成后,无偿向政府移交。请问:向政府无偿移交的运动场馆和图书馆,是滞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需要代开发票可以前往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如当地有委托代开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可前往代开单位申请代开。
二、个人提供有行动产租赁业务,每月代开800元,涉及的税费及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另: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附加税:附加税的计税以该项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3、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三贴花。
附加税费及印花税优惠: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其他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
4、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具体税额计算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家房地产企业,准备办理申请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请问,我单位属于房地产企业,其行业属性是按照《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其他企业”类申请缴纳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我公司是湖北一般纳税简易计税纳税人,疫情期间,应客户的要求,既开具的有3%的专票,也开具的有免税普票。想确认一下:公司这样开票是否正确?申报时是专票按3%交增值税,普票免税申报吗?还是说因为开有3%的专票,所以普票也不能免税,也需要全额交3%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