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业时从事公共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业务,2015年取得第一笔项目收入,2017年我公司又同时从事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业务,当年取得第一笔项目收入,我公司对两个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均分开核算,请问两个项目可以分批次计算所得并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我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取得时与政府约定,项目中需建设一个运动场馆和图书馆,建设完成后,无偿向政府移交。
请问:向政府无偿移交的运动场馆和图书馆,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这个条款中的“自产货物“仅包括列举的这三类么,其他企业的自产货物适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缴纳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如可以采用,核定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有A、B、C、D四个地块,项目建设共领取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4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每个地块一个)依次滚动开发,其中C、D地块开工建设时A、B地块已开始预售有几个月了,但根据本地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上述A、B地块预售资金回笼全部被监管,只能用于A、B地块项目自身建设,据此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并依据安徽省地税2017年6号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将A、B、C、D四个地块合并成一期清算?谢谢,期待您的回复、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A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有职工福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税后净利5%计提的)。公司决定使用该基金为食堂购买一台设备3000元,每月折旧费计入该福利基金(不影响当期损益的)。现设备要进行报废处置,取得废铁收入50元,公司缴纳了增值税,残值200元,清理后净损失约150元。该金额是继续计入福利基金还是营业外支出?也就是说税法是否允许该净损益做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一、我公司是提供学校餐饮配送的企业,因特殊性在各学校附近招募大量临时工,学校配餐的时候这些临时工就上班帮忙配餐,配餐完毕就下班了,这些人应该计算在我们企业从业人数么?第二、我们老板有4家公司在同一个地点办公,很多职位都是1个人管理4家公司,像这类人是在算在其中一家的从业人数还是4家企业个算一次呢?
第一和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来水表是我公司的户头,自来水公司将水费发票开具给我公司,水费发票内容包含三部分:1、水冰雪*用水费,税率为3%;2、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3、水冰雪*污水处理费,免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现在施工单位向我公司索要水费发票。我公司在扣回水费时没有加价,是原价扣回,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开票?公告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包含“不征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