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我司收到去年开具退回的3%专用发票。现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开具的红字3%专用发票如何在申报表上申报?
若你公司之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计为负数),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如出现负数不能申报情形,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大厅申报。
你好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08年的车辆一批,现在车辆已经不能使用,按照废铁方式处理变卖。此时车辆没有使用价值了,请问处置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吗?
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处置时如果该固定资产已没有使用价值,属于废旧物资的,正常应按13%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征收是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单位属于成品油经销企业,性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是汽车零配件,附带销售润滑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号公告,成品油开具都要用税控系统里面的成品油模块开具,但是问题是我属于小规模无法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再进行成品油进项下载,没有进项下载就不存在库存开具成品油发票,请问是否一定要升为一般纳税人才行,那就强制让我单位无法享受复工复业的小规模优惠了?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上市企业应将与合同取得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目前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在合同签订年度账面记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并随着履约进度账面确认收入时分期摊销计入 “销售费用”科目,即在账面确认收入的年度销售佣金才计入当期损益,而非之前按实际发生年度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之前通常情况下是要求对中介佣金等类似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