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假如该公司2019年12月收到一笔首付款20万,2020年3月收到按揭款50万,请问:2019年所得税汇算确认的收入是20万还是合同总价款70万呢?如果以20万确认收入,这个房子的成本2019年就可以全部结转吗?
年初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因为使用面积有做调整,所以在6月份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对原合同的面积和月租金进行调整,协议金额比原合同金额减少。原合同金额已在2月缴纳印花税,那么6月签的补充协议是否还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上市企业应将与合同取得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目前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在合同签订年度账面记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并随着履约进度账面确认收入时分期摊销计入 “销售费用”科目,即在账面确认收入的年度销售佣金才计入当期损益,而非之前按实际发生年度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之前通常情况下是要求对中介佣金等类似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您好,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我们在车间的地下建立了一个地下污水处理池以及地下污水处理系统,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地下污水处理系统也就是相关的污水处理设施,我们是否需要计证房产税呢?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将这笔分红分给合伙人,请问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率是多少?
不考虑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计算出限额之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故我想请问,该限额是企业以后所有年度可以弥补限额的总数,还是可以在剩余的结转年限内(5年,非高企),每年按照被合并企业实际亏损额与限额孰小值,在对应年度弥补亏损?
您好,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上述第57条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您,方便的话请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
房屋交付时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签字确定的房屋交付通知书或取得钥匙的次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