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个商业综合体,除了商户之外有部分公共配套面积,包括中庭、电梯、卫生间等配套设施及公摊面积。我们与商家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不包含公摊面积的套内面积,并以套内面积申报从租房产税。
想请问这部分公摊面积应该从价计征房产税吗?还是分摊到商户租金进行从租计征。
我于2017年6月购首套新建商品房,合同面积124.18,合同金额503735元,并于当月持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发票(预收款发票,不带税率)按合同金额503735的1.5%缴纳契税7556.02元。2020年5月开发商通知办不动产证,实测面积124.45平,并开具5%税率发票,不含税金额480790.48元,2020年7月领取不动产。按1.5%税率实际应纳契税金额为7211.86元,与已交契税金额差额为344.16元,请问这个契税差额可以去契税大厅申请退税吗?
我们的母公司是小微企业,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在我们的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把我们母分公司的汇总起来,也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咨询下,前期我司与一家分公司有一项围墙改造工程,后面工程完工后,对方分公司已注销,后面可以由他们总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给我们吗?需要对方提供哪些资料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早期我们有跟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垃圾压缩机的合同,已预付款货已发,但后面这家公司已停止了所有业务,而后面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其承接了之前公司的所有业务,并出具了承接说明函,请问这样后续操作会有什么风险不?可以由新公司开具发票等事宜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规定:“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缴交印花税吗?若需缴交,以何为计税基数?(即B是A的全资子公司,A持有C公司10%的股权,A现将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除印花税外,还涉及其他税种吗?若涉及,应以何为计税基础、所对应的税率是多少?
个人承包某餐饮企业的食堂,并且以餐饮企业对外经营,以餐饮企业名义申报纳税,个人从税后利润扣掉向餐饮企业支付承包费。问题1: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问题2:承包经营个人取得的利润是否需要向企业开发票,还是根据承包协议就可以取回,由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