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此外,本栏目仅受理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咨询,非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请另行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水稻小麦等农产品种植,法人提供社员日常种植技术指导以及管理培训,请问销售自产的秸秆给秸秆发电厂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如: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后,由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到税局进行备案?如无需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留底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可申报享受,但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据国税2016年第18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请问,购买土地时缴纳的契税和缴纳的大市政配套建设费是否可作为土地价款抵扣销售额
我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与运营,根据客户充电的电量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与电费(该部分收入为我公司日常主营业务收入),收取的服务费和电费分别按照6%和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运营的充电桩分为快充和慢充,快充桩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6元/每度,慢充桩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5元/每度,电费按照合肥市规定的用电标准收取不再另行加价。现据悉合肥市政府拟推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奖补资金,对客户在充电中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企业充电桩实际充电量给予0.6元/度的奖励,由充电桩运营企业在用户充电费用中扣除,即客户在充电完成后,我公司每度电少收取客户0.6元,待第二年一季度根据上年充电总量计算申报奖补资金,申报成功后款项打至我公司账户。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我厂是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抢修过程中,无意毁坏了临厂的厂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销售业务往来,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15万元,请问老师,1.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发票才能入账?依据是什么,2.该部分赔偿款是与取得收入间接相关的支出,不抢修,无法抽水,厂区无法正常运行,这部分支出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