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唐山勒泰城小区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并已备案,开发商不动产销售发票已开具,款项已支付,房屋目前已交付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规定,所购买商品房符合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您好,我于前日网上留言咨询土增税问题“问题内容:您好,我单位系工业企业,现转让旧厂房,该厂房入账凭证为施工企业开具的厂房建筑发票,请问计算该厂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时厂房建设成本是否可以列为扣除项目?”
贵司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1,我的房子是我和前妻16年买的,产权证写的我两个人的名字,19年我俩已离婚,离婚协议表明房子归我,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还清贷款,就没办理房子过户。请问我这种如果办理产权证减名,还清贷款后,需要带什么的材料去办理?需要前妻到场吗?有什么费用要交吗?
我公司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增值税纳税方式,经营租赁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装修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公司进行审计,发现了2019年1月份认证了一份发票,于3月份进行的申报抵扣,3月份可以申报抵扣吗,现在有了2019年45号文,第八条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不用进项转出了?
我司有支付给自愿者一些劳务报酬,有一些比较小额的是否也需要开具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有了解到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厦门这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具体是多少?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安徽省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为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管理
(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手续。
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 ,保税进口部分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装配成品出口,其中采用部分生产企业自产的配件和材料,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应如何办理?当地的税务部门答复,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只能办理加工费的退税,采用的国内料件不能予以退税。我们的项目进口料件的成分只占成品的20%国产料件占80%。以进口带动和促进出口,国家开展进料加工贸易的初衷和根本目的,当地税务答复对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政策?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从我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获得分红(非保本非贷款利息性质)及赎回时有收益,那么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及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是否由我司代扣代缴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