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购进生猪宰杀,然后销售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等组织,可以适用财税〔2012〕75号政策,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您缴纳的是哪种类型、哪种险种的社会保险费,也无法明确您是通过何种路径缴款的,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咨询”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我公司旗下产品薪四方是一家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平台。通过数据协同,与企业、自由职业者、政府、银行进行数据对接,企业将外包项目标准化后发布至“薪四方”平台,并制定任务审核标准,自由职业者在平台上报名并完成任务、获取报酬,实现商事主体、业务数据、合同数据、资金数据、税务数据等的协同监管和合法合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的规定,第二条:(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四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我单位小规模吗,主营厨具生产销售安装,请问开票多少会转为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样,还是和工业商业一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4月份有一批发票在税控盘里没有导入的 然后在税局现场作废了 然后5月份和6月份都可以领用发票了 然后现在又不能领用发票了呢 请问这是什么情况呢,会不会在现场作废的那几张发票在电子税局那是检测不到验旧的呢
出现您所述情形,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按其要求进行处理。另外,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因此,如属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已用于抵扣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