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填的这个加速折旧表相当于原来的加速折旧备案么?
如果不填这个表,对企业所得的税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请问现在填的这个加速折旧表相当于原来的加速折旧备案么?
如果不填这个表,对企业所得的税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顺序如何确定? 对于同时既有评估重置成本,又有购置发票的情况,应该按照评估重置成本扣除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我是香港的居民,领取了港澳通行证,但我因为业务需要,经常在大陆承接个人业务,现以个名义借款给广东某公司收取借款利息,公司告知需开具发票给公司,现到当地税局代开时被告知,港澳居民不能代开,只能是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有什么依据不能代开普通发票要公司代扣代缴?
1、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顺序如何确定?对于同时又评估重置成本,又有购置发票的情况,应该按照评估重置成本扣除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老师好,我的问题描述如下:香港公司为开曼成立公司的唯一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投资唯一一家位于武汉的一家公司,按《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要求,开曼层面进行股权转让时,对武汉这家唯一投资的实体公司进行估值并支付对价,并在武汉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现在,香港公司转让持有的武汉公司的股权,受让方为境内公司,境内公司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减开曼层面股权转让在境内所缴纳的10%的税金?谢谢老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无需提交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我司取得留抵进项留抵退税,并在相应的所属期做了进项转出。我司也有进项加计抵减,对于此部分转出,申报当月是否需要调减进项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