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020年2号公文,增量留底和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我单位享受即征即退,于6月30日,将2019年11月取得的增量留抵退税缴回,现申报增值税,我单位该如何将缴回的税款反映申报表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我经营了一家汽车配件制造公司,17年的时候由于非主观接收了一张虚开发票,被列入稽查“黑名单”,19年从黑名单剔除。由于现行的信用等级规则,17年、18年由于“黑名单”直接判D,19年D级保留两年。我家16年分数100分,17年被调整成D;17年到18年分数为100分,被直接判D,19年85.2分。由于企业规模较大,每月仅有25张10万元票无法满足日常需求,且处于复工复产期间,企业资金实在周转不过来。是否可以考虑到企业有非常好的税法遵从度,取消19年的保留两年判D?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道路救援服务(车辆搭电、拖车、换胎等),请问这些服务对应印花税税目的哪个?这些服务都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近期给一个协会授课,需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来领取课时报酬。请问,企业财务负责人可以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谢谢。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我公司是工业企业,出租部分房屋。供电局只对我公司结算电费,我公司再向承租方收取电费。我公司收取的这部分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名称是否一定要写:“转售电费?”有何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如不属于上述情形,水电费发票是直接开给您司,再由您司向第三方收取的水电费则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我单位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我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单位凭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
请问: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
证券公司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是依据财税2009-167号文在次月7日内入国库还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入库?
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