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019年6月29日,本人与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江寓APP软件签订了电子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承租位于保利城三期30栋2单元2804室中的一个单间,并约定租金为730元/月,之后本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29日和2019年12月28日支付两笔租金分别为5458元和4500元,又于2020年6月21日与其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0年6月29日-2021年6月28日),并于2020年6月21日支付半年租金4528元。至目前为止,本人向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总计为14486元。之后本人要求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发票,但是江寓公司一直拒绝提供。本人也问过其他租户,其他租户均称江寓公司并没有向他们开过任何发票,因此,本人认为江寓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是不是?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我想咨询下,季度所得税预缴时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抵扣。应预缴所得税额是预收款*预计毛利率*25%还是(预收款*预计毛利率+本期利润总额)*25%,十分感谢!
3月初从一家公司离职了 在网上办理了实名认证解除绑定,成功后,7月初多次接到税务局电话,说我未解除实名认证,要不然怎么联系上的我,说电子税务局解除实名不成功,仍然能查询到我的实名信息 ,之后我又去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查询 确实解除实名认证绑定了,显示未绑定实名,但是不能删除实名,现在这样对我有影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与自然人共同投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企业盈利未进行分配,然后我公司需要按应分配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吗,是填在所得税表投资收益那一栏吗,如果合伙企业亏损,是不是投资收益需要填负数
1.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政策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单位已网上申请了,可是本月的该税种申报表仍然是全额,没有显示减免三个月。我是先按申报表先全额缴税后,税局后期再退还吗?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二、办理程序
你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属于营改增前的“旧项目”,请问在现楼销售时所取得的预售收入,应该按照3%预缴增值税,待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使用时,再按2%补缴增值税?还是应该在现楼预售收入时,一次性按5%缴纳增值税?
疫情期间,生活生产餐饮服务纳税人,免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什么时候截止,是2020年12月31号截止吗?不能开具免税发票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