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铺计划全部对外出售。但因销售去化缓慢,资产留滞。现拟定一边销售,一边对外出租,出租过程中如实现销售,立即转让。
请问,我司销售该出租商铺时,土增清算时界定为旧房还是新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农民将向村集体承包经营的农田用地,转租给我司用于农作物种植和旅游观光采摘。年租金5000元、农田用地2500平方。请问:该农民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吗?需要交什么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未出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基本情况
1、房地产开发商已将自建的整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公司名下;
2、整栋房屋中,部分已出租,部分未出租。出租部分会计上已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未出租部分开发产品成本仍挂在开发产品科目;
税务老师,我想问一下,我们准备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子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主要资产为房屋建筑物,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单位货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消费者,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发生丢件,按货值进行赔付我司,现咨询:
1、收到快递公司的货值赔付,是否缴纳增值税;
2、开具发票,可以开专票或者普票或者不能开票;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同银行同期利息一样),是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找税局代开?经营范围没有利息收入这类也可以开具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