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是非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把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从而取得利息收入,但我司工商经营范围并没有利息收入这块,请问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司可以自行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对方吗?如果每个月都有利息收入 ,可以年度一次性开票吗?借款利率有没有最低限制和规定?还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借款利率?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会【2020】6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规定,电子发票也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类型。该文件提出:“单位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请问老师:(1)电子发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认定?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获取?(2)个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票根"APP下载的电子发票的PDF格式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发票原件?(3)电子发票的元数据,指的是什么?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公告中(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销售方给售卡方开具的发票税率是客户购买的具体商品明细税率还是不征税税率?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具体处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向食品厂购进牛后腿肉,牛霖,前腱肉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加工生产牛肉丸出售,我想请问下,我司符合农产品加工企业吗?可以适用农产品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假定有一公司A,持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资产总额10亿,负债6亿,权益4亿(其中实收资本28亿,未分配利润-24亿),目前为改善B公司财务结构,母公司A决定对B公司进行减资,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账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 23亿、贷:未分配利润 -23亿,请问此操作是否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规定是什么?
关于财税2018年91号文件中: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怎样理解?
是对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发放贷款收到的利息才能享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