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您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本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具体资料打印可联系系统运维方核实指导,提供电话:0551-96543/95113。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当时已开具专用发票,且事后无法按规定开具相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或当月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销售额应按规定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该纳税人其余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税政策。请问根据规定,我公司是否能享受除开具增值税专票外的收入免税?
施工单位B因工程款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A,法院判决A应向B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1000万,同时判决律师费50万和工程造价鉴定费80万全部由A承担。律师费和鉴定费是B付的款,也收到了律所和鉴定单位开具给B的专用发票。现A将律师费和鉴定费全部付给了B,并要求B开具专用发票给A。请问:1)B能否将“律师费和鉴定费”视作“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与工程款和利息一并开具专用发票给B? (合同中违约责任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没有关于“造价鉴定费”的相关约定)。2)如果判决A和B各承担鉴定费40万,则B如何开具发票给A?
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时,代理商提供的海关免税报关单,是否可以代替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入账,作为财务报销付款凭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是合肥一家企业,对外出租房屋,请问下,合肥地区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照实际收到租金时缴纳房产税?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一、根据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郑州市土地招拍挂政策,竞得企业需持有与出让土地面积相同亩数的复垦券。举例说明,若某地块为100亩,A公司竞得该地块,A公司手里只有50亩面积指标的复垦券,需通过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额外再核销50亩面积的复垦券。该50亩面积的复垦券可能是B公司持有未核销的,依据郑州市政策,经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该40亩面积复垦券的费用,B公司向A公司开具收据,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出让宗地复垦券核销意见》。
某房产项目于2020年3月对外告知交付。地上可售面积房屋已经全部销售,但尚有一半业主未办理交付手续。地下车位尚未销售。
请问(1)公司已经对外寄送交付通知书,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尚未办理交付手续,该部分地上建筑开发商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