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已经享受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会计折旧年限为n年:
1.设备同时用于研发项目A和生产活动,那么当年研发折旧如何计算?
2.设备第一年用于研发项目A和生产活动,以后年度用于研发项目B/C/D······,那么当年研发折旧如何计算?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医保〔2020〕76号),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360元。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起正常使用,我局将于6月24日起开始征收2020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请有关参保人员于6月底前完成缴费;办理了一卡通委托代扣的参保人员,需确保在代扣银行账户内存足款项。为照顾6月份因特殊原因未扣款成功的缴费人,我局将于7月份继续补扣。 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6月24日起由系统随机发送扣费,您只需在扣款期间存足款项即可。在系统未发送扣费前,您也可以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在线缴费。
您好,我们公司是住宿行业一般纳税人,今年3456月份都开有部分专票,因客户必须要,开具出去的这部分专票后期也不能在做负数红冲,实际申报3456月是已经享受了免税政策,现在我们公司更改申报表补交3456月份的税款,从7月份起不再开具专票,7月份及以后是否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所说的免税政策来选择享受免税么?
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请问在北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扣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北京对“实际经营收入”的定义是什么?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其中: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我想了解具体明细项目内容,希望帮我查找一下,在发改委网站没有找到,十分感谢!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营业执照范围有劳务,我公司每年有工程时请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交社保。其临时工是要进个人所得税系统职工申报还是要进劳务进行申报。职工薪酬申报是不超过每月5000元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是否矛盾?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建筑垃圾的清理,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应当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垃圾的运输,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对于清运业务,清理加运输分别核算的,分别按照上述分类计算缴纳增值税。清理加运输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