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合肥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自建有规划为公租房的房产,因资产重组需要已无偿划转(8处公租房房产)和平价转让(2处公租房房产)给100%持股的母公司,有合肥市国资委对该事项的批复文件,请问:以上公租房房产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以上公租房房产转让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吗?如需要征收税款请问如何征收?如描述不清楚请电话联系
我方根据法院裁定执行郑州市上街区一处房产过户,该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可免交个人所得税。但上街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非要被执行人当面书面承诺该房屋为唯一住房。第一,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第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当面承诺;第三,若当事人承诺也可能是虚假的,不符合实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
根据各市征管要求不同:
1.合肥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税务系统不再向纳税人发放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不含出租车专用发票)。纳税人结余的上述空白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2月28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
2、这是个特别重大的政策问题,我提的问题很清楚很直接,请明确答复吧?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内销增值税部分征收?
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这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因此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具体非营利性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界定,您如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申请中存在界定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您好,问题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安装资格,现从子公司购入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零件,出售整梯并安装,开的发票可以分别开13%的设备发票和9%的安装发票吗?
问题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安装资格,现从子公司购入非7层和2层停车设备(其他层数停车设备的零件,出售整梯并请其他安装公司代为安装,从其他安装公司代为安装的购入发票税率是3%,我公司还能分别开13%的设备发票和9%的安装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请问一般纳税人购建厂房生产销售混凝土(可选择简易征收),前期按一般计税,厂房进项抵扣完后再选择简易征收,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兼用于简易项目是否包括同一项固定资产前期用于一般计税,后期改为简易计税的情况?
请问一,我买的笔记本电脑,鼠标,键盘,然后花钱让你组装好。你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计税?问题二,我买的冰箱,洗衣机,花钱让你把线插好,达到使用状态。你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