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2019年12月份全部竣工交付。截至2019年度累计形成预收账款8亿元,2019年度会计口径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5亿元。剩余3亿元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按照税法要求应调增收入,请问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是否可以在A101010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中填报?
我司购买车辆一部,缴纳行驶证工本费、号牌工本费等,取得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但该票据未填写将款单位(或缴款人),请问我司是否可以根据该票据进行费用入账,并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过程中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要求,我司将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给客户,客户是不是即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我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认缴出资500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并且我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现在一个股东不愿意做了将其50%股权(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该股权转让印花税该如何确定?(政策依据)(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认为印花税股权转让应按照股权交易价格即“0元”为计税基数,我们本地税务局认为应按照认缴金额“25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请问该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我是一个自然人,预收购A公司的全部股权,假设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只有一块土地,账面价值105万元,该净资产评估价格为300万元,收购价格与评估价格一致。请问收购完成后,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价值是否应根据评估价格/收购价格调整?在后续经营过程中,A公司对该土地进行重新开发,请问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是账面成本105万还是评估价格/收购成本300万元?依据是什么?
我公司支付日常用电费用,按电力公司要求将电费缴纳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上级单位),取得由“国网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下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是否可以收下级单位开的发票?是否违背三流一致原则?
纳税人申请跨区(省辖市、县)迁移前,应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2)《发票领用簿》、已开具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内容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因疫情原因,该公司可能需要破产,现在我公司对其既有股权投资损失,也由债权投资损失,该两部分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