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安徽省企业,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业务推广服务协议,利用地推的方式,组织人员帮助客户推广产品,收取服务费,请问这项业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我们是一家五星酒店,在今年3月开了两份客房收入的专票2000元,此收入2000元在3月份酒店已交增值税。根据今年财税发的4号、8号文件,酒店今年客房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如果酒店要享受免税政策,而且已开的专票酒店无法收回,酒店应如何处理?谢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我通过法院司法拍卖取得一房产,现通过法院办理过户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无法开具发票,导致无法办理产证,是否可以由我自己缴纳开发商应缴纳的增值税后,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以便办理产证?
标的物所有者按销售不动产按适用税率征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自行开具发票。
我们于2017年底在合肥某楼房购置了一套新房,当时购房合同上规定的总房价=房价+增值税,其中增值税是11%。这几天房子正式交付,开发商给的增值税发票是开的9%,请问我们多交的2%开发商应该退还吗?而且我们的契税他也是按照总房价扣除9%增值税之后收的,这个是不是也多收了我们的?
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2020年我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疑惑:
1.我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始终未发生权属变化,能否根据政策文件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
2.“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以何时为准?
A公司以自己的一块土地作价入股B公司,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A B公司都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我单位有一家在湖州注册的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杭州。申领到税务UKEY之后,被告知若在湖州以外开票,大数据会检测到开票ip地址异常,有可能会被列入异常。我查了一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确实在2011年发布第九号公告规定了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她的提醒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想,在全省、全国都在推行电子普票的情况下,这个管理办法是不是已经不太适用了呢?如果一定要遵循该规定,那就只能在当地的电脑开具,方法不外乎于找代办或者自己带着税务UKEY到当地的网吧开具,这除了增加企业的成本之外没有丝毫意义,也没有显示出税务UKEY方便群众办税的一面。长三角一体化、只跑一次,这些一直在提,确实比以前有进步,但是开个发票我跑了三次还没成功,第一次我电子税务局代开普票,税都扣了,同事去领的时候被告知不能代开。第二次我去领UKEY,柜台让我把代开扣的税退回来再重开,填好退税申请了,管理员又不让退。现在领完UKEY,还告诉我只能在本地开具,这也太不合理了吧?这都是什么事儿啊?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税率9%,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房屋原值凭证?